从经验来看,理论争议较大的问题,有时恰恰需要立法建制来结束或减少争议。
[73]我国台湾地区学理上早有行政契约的概念,但因实务上缺乏救济途径,而遁人私法。英国学者宣称:在一个混合式行政的时代,在一个对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创造性相互作用极其依赖的时代,合同乃行政法之核心。
[59]契约性权利主要表现为:①对是否订立行政合同以及合同具体内容等有一定的选择权。其次,公法模式而非私法模式更有利于保障人民个体之权益。行政仲裁主要适用于内部行政领域的行政合同纠纷,适例为行政聘任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可根据《公务员法》第100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条的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3]有一种源于法国的观点(在我国也有人主张)认为,一个公法人不能同时表达两种意思,将同属于一个公法人的机关间合意视为行政契约无异于承认有所谓自己与自己缔结的单人契约(B. Del-Gros, Lunite de lq personnalite juridique de 1 Etat,Paris,L.G.D.J.,1976,p83 et s.,cite par L. Richer, op,cit. ,p.ll.)。②行政机关逾越事务管辖权或专属管辖权而缔结契约的。
⑥契约内容对任何人均属不能实现的。民事合同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有效。相对人行政参与权的赋有不但会引起传统行政模式中相对人权利的解构和参与式行政模式中相对人权利的重构,同时也必然会影响和作用于行政权力,引起行政权力产生、构成与运行的变化,或成为行政权力的来源,或成为行政权力的效力基础,或成为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从而形成新的行政权力产生、结构与运行模式。
应然上,相对人行政参与权的享有,一方面会与相对人其他权利重组,构成新的权利结构,形成对行政侵权的制约和对行政授益的合作,从而保护和实现相对人实体权利。作为一种具有充权作用和治理功能的权利,行政参与权的应然价值首先体现在对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改造上,改造的结果会形成一种新型的行政法律关系,亦即参与式行政法律关系。在现行行政法制度中,由于很多情况下听取相对人意见和诉求并没有规定为政府机关的义务,这种现象司空见惯。这种行政模式就是参与式行政。
它们融合渗透于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之中组成复合性行政权力,形成合作行政,促进行政的正当性与效率。但是由于程序性权利并不具有实体利益的博弈能力和影响行政决定的权能,因此对行政权的制约和对实体权利的保护是很有限的。
因此,依据相对人正确意见和正当诉求作出行政决定是政府满足行政参与权最重要的义务。而在参与式行政模式中,行政主体必须保障相对人的参与权,相对人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合理意见采纳权等,行政主体不满足相对人这些权利的行使,行政权力不会发生效力。这种开放的、双向互动的、合作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对传统行政法律关系封闭性、单向性以及强制性的突破,我们称之参与式行政法律关系。因此,行政参与权是不同于传统行政中的程序权利、实体权利和救济权利的新的权利类型。
[7]因此,事后救济性权利对相对实体权利的保障也显得有些脆弱。如上所述,行政参与权具有充权作用,一方面充实相对人权利的内容,另一方面增强相对人权利的效力,从而既改变了相对人权利与行政主体权力的量的关系,又改变了二者之间质的关系,使相对人具有了与行政权力制衡与合作的权能。如,环保领域中的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公众听证会,城市规划领域里的厦门‘PX事件,[5]财政预算领域内的温岭民主恳谈,公共产品供给中涉及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电、气、交通运输、景点门票及教育医疗收费等定价问题中的各种听证会等等,这些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昭示着我国行政决策趋向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配置。因此,行政参与权改变了传统行政法律关系,形成参与式行政法律关系新的权利义务模式,是对传统行政法律关系的变革。
199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中国,1998年9月29日上午,在浙江嘉兴举行的毛阿敏偷税案听证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颠覆了人们对于行政处罚的传统思维。这种行政权力的结构模式可以表示为:行政参与权(参与行政决定权、参与实施权等)+行政权力→复合性行政权力。
6、接受相对人行政评估并及时纠错的义务。(二)参与式行政中相对人权利的重构参与式行政模式中,相对人具有影响行政决定,并有效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动能力,其根本原因就是相对人有了行政参与权。
在行政决策中,《价格法》、《城乡规划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都对公众参与价格决策、城市规划决策、环评决策等的表达权进行了规定,而且也确立政府应当征求意见和回应意见的义务。因此,政府应当履行及时回应相对人意见和诉求的义务。概言之,相对人行政参与权的享有要求行政主体履行满足行政参与权的义务。因此,在这些行政决策与行政执法中,行政参与权成为了行政权的效力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听证制度,而且比《行政处罚法》规定更加具体。因此,政府听取相对人意见和诉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回应,如果听而不应,无疑使公众诉求难以融入政府的行政决定之中,相对人也无法知晓政府决策的目的和依据,相对人与政府之间不能形成真正的沟通、交涉与博弈等良性互动,公众参与也难以正名。
另一方面,行政参与权还能渗透并作用于行政权,成为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或效力来源,从而影响行政决定的形成,并成为行政权正当性的基础。在行政立法上,《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都对公众在行政立法过程中的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所规定与确认。
1、行政参与权成为行政权力的来源行政权来源于公民权,[10]这是根据人民主权的宪政原理得出的结论,因此,公民权是行政权宪政意义上的来源,也是抽象意义上的根源。公众参与渗透于环保、城市规划、政府财政预算等决策过程。
再次,政府应当严格履行依法举行听证会的义务,保障相对人最有实质意义的参与权的行使。二、行政参与权与相对人权利的重构行政参与权源于人民主权基础上的参政权。
相对人实质意义的行政参与权,必须具有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参与行政决定、影响行政决定、实现利益诉求和制约行政侵权的行动能力。[7]王锡锌:《公众参与和中国新公共运动的兴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以大连西部通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听证案为典型代表的环保领域的行政许可听证最为活跃,充分体现了公众参与环保行政许可的热情。5、依据相对人正确意见与正当诉求作出行政决定的义务。
首先,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网络平台,如在政府官方网站设立专门的电子信箱、信息交流平台等,接受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应当建立即时显示接受的回复系统,使相对人参与行政能够常态化。这些参与权无疑影响了行政决定的形成,同时又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对行政活动形成理性化制约,也保护和实现了自己的实体权利诉求。
行政参与权是相对人参与行政过程,表达利益诉求,进行利益博弈,实现利益诉求的权利,因此,从权利形式和行使方式来看,具有程序权利的性质,但是从内容看,行政参与权包含参政权的内容,如参与决定的权能就是一种参政权的体现,而参与实施权本身也包含了相对人的实体利益。行政参与权不但已有宪法依据,而且,单从内容而言,在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中,我们不难发现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等制度中都已经规定行政参与权的具体权能。
[4]王锡锌:《公众参与:参与式民主的理论想象与制度实践》,《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6期。因此,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而言,相对人行政参与权的享有必然需要立法增设行政主体相应的义务。
因此,行政参与权既有程序性权利内容,又有实体性权利内容,是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集合体,从而把行政参与权从单纯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中分离出来。综上观之,参与式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核心构成是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以保障与实现相对人行政参与权为前提基础,相对人行政参与权的确立,使行政主体必须履行满足行政参与权的义务,行政权力的行使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而相对人只有享有了行政参与权,才能形成与行政权的制衡和合力,从而很好地保障和实现实体权利。在行政许可中,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举行听证后,未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决定不生效等等。其二,是增强了相对人权利的效力。
[2]王洋,朱云:《行政法视野下参与型公共行政模式的构建分析》,《行政与法》2006年第5期。【关键词】行政参与权。
[13]张文显:《法学的理论与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2页。行政许可也是行政执法中公众参与开展较为充分的领域。
进入专题: 行政参与权 行政法律 。综上所述,在由传统行政向参与式行政的转化过程中,相对人权利结构发生了重构,行政参与权成为相对人的前提性权利,公众参与度由弱变强,行政授益与行政合作不断增强,行政侵权则由强变弱,相对人对可能发生的行政侵权的防御也由弱变强,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则由弱变强。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